一、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3年3月14日電子公告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2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30000308號函辦理。

二、為落實功績導向的陞遷用人制度,依總處規定需修正現行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如下,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。

(一)陞任評分類比:「共同選項」、「個別選項」須修正為「基本選項」、「工作績效」、「職務適任性」項目。

(二)基本選項「學歷考試」及「年資」之配分分別為4分及8分,合計占總成績之12%。

(三)職務適任性係就受考人未來職務發展性做評比,應與機關業務性質、擬任職務工作特性相互扣合,不包括受考人年資;且學歷考試及年資不宜於「職務適任性」之各項評比項目中重複考評。

(四)為因應政府淨零碳排政策,陞遷評分標準表應納入本市淨零學院課程。